截至2015年,中山市共有小额贷款公司24家,其中21家综合类小额贷款公司,3家特色类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山市的发展初具规模。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山市自试点以来,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进行了有益尝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资金需求,规范的引导了民间金融的发展,把民间资本逐步引导投放到了中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经济新常态下,随着经济增速的下滑和实体经济回报率的下降,货币超发导致的民间资本“脱实向虚”特征明显,为了更好的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研究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策略显得尤为重要。
一、文献综述
梁亚、于彦梅、李延生(2011)认为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缺乏,影响其可持续发展。李芮(2007)认为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定位的不明晰是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的重要因素。王者富,张松玉(2011)认为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的水平是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黄艳丽(2010)依据对安徽省2008年年底前成立的7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调研,认为内部制度上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建立可持续的融资渠道、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向;公司内部要把握好业务风险管控,投资者与经营者做到岗位分离,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要不断提高;外部环境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做到监管与服务相辅相成。这些建议的实施将能大大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繁荣农村经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金诚(2010)认为小额贷款机构只要得到政府的大力扶持,坚持福利性和效益性并重,吸收国内外小额信贷机构成功经验,完善制度,管理到位,是完全可以实现持续发展的。许延春、于霄、肖子荣(2011)在《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研究》一文屮对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明确身份性质与法律地位;二是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二是增加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来源,拓宽融资渠道;四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税收优惠政策;五是加快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化建设与提从业人员水平。
二、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助下,课题组对中山市所有小额贷款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是以调查问卷为基础进行的。
(一)运营情况稳健
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基本为2亿元,资本实力远高于9千万元实收资本的全国平均水平。从调查问卷的结果来看,中山市多数小额贷款公司2014年度净利润超过1000万元,收益比较稳定。按照净利润推算,平均每家小额贷款公司每年的所得税、营业税等地方税收贡献超过400万元。较高的实收资本和盈利能力,证明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总体运营情况稳健。
(二)业务模式方便、快捷
从调查问卷的结果来看,中山市多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方式灵活,除抵押贷款外,信用贷款比例超过40%。借款人从申请到贷款的平均时间多数在3-7天,具有方便、快捷的优越性,符合中小微企业“短、频、快”的资金需求特征。
(三)贷款投向情况
从调查问卷的结果来看,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100万以下贷款笔数占总贷款笔数之比平均为20%,300万以下贷款笔数占总贷款笔数之比平均为31%。中山市菊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侨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300万以下贷款笔数占总贷款笔数比率超过50%,服务中小微企业效果显著。从贷款利率水平来看,绝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加权平均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2倍以下或2-3倍。说明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注重客户信用,对优质客户给予优惠利率。
(四)信贷风险控制能力较强
从调查问卷的结果来看,中山市所有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发放前都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背景调查,均制定了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业务操作流程和规范,均对贷款对象建立了客户信用档案,均跟踪了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从借款人按时还贷比例和不良贷款率两个指标的调查结果来看,也印证了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能力水平较高,说明它们信贷风险控制能力较强。
三、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小额贷款公司矛盾的身份地位影响其可持续发展
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是经营贷款业务的工商企业,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开办小额贷公司要获得银监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因此从法律意义上小额贷款公司并非是金融机构。但《贷款通则》中明确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目前没有金融机构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正常的业务经营过程中却经营着资金、贷款业务,二者明显矛盾。因此身份性质定位上的矛盾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一系列问题。比如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易陷入多头管理的局面。其次,由于不是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执行只贷不存,在自有资金量远小于市场需求量的供需环境下,小额贷款公司很容易形成资金短缺的现象。第三,由于不是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享受不到国家对金融机构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也享受不到融资方面的优惠待遇及财务杠杆效用。
(二)缺乏完备的监管体系及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大都由各省(自治区)的金融办负责监管。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尚不成熟,没有形成完备的监管体系,也没有相关的监管经验可供地方政府遵循,所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还存在诸多问题。截止2015年末,中山市的小额贷款公司拥有24家,在国内地级市属于发展较快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地方监管体系存在的三大突出问题亟需完善。首先,中山市金融工作局没有设置专职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型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职能部门。目前中山市金融工作局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规模50亿元左右,随着小额贷款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总体规模对地方实体经济发展已形成较大影响。同时从国内其他城市的案例来看,地方金融风险爆发会对地方稳定造成较大冲击。由此,设立专职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势在必行。其次,缺乏专业的监管人才。小额贷款公司和创业投资基金等新型金融组织,在近几年得到了快速发展。地方金融主管部门由于编制的限制,没有配置相应的监管人才。最后,地方金融协会的行业监管和自律作用有待发挥。地方金融主管部门由于受到人员编制等限制,不可能对小额贷款公司等经营主体定期进行细致的监管,地方金融协会可以发挥补充作用。中山市在地级市较早成立了地方金融协会,但它的监管辅助作用发挥需要一段时间培育。
(三)后续资金来源有限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在“只贷不存”的政策下,其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后续资金来源渠道有限。首先面对有着旺盛资金需求的市场,注册资本金一般在开业后的2-3个月内就会发放完毕。虽然《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不得超过资本净额50%的资金,但是在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能从银行顺利获得融资的很少。从调查问卷的结果来看,只有1家小额贷款公司能够从银行融入资本净额40-50%的资金,2家小额贷款公司能够从银行融入资本净额20-30%的资金,其他小额贷款公司能够从银行融入资金余额占公司资本净额的比例为0。其次,从调查问卷的结果来看,融资成本高是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存在的主要困难。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所以其只能以普通工商企业的身份向银行贷款,不能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成本较高。第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增资扩股必须要在诸多股东中达成一致,所以要想靠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来达到解决后续资金问题很难。
(四)税收政策优惠和支持不够
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不享受减税、免税等优惠税收政策,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征收各类税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政策执行5.56%的营业税及附加、股东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一标准。虽然允许试点城市的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制订并实施优惠的地方税收政策,但是目前除江苏等少数省份外,全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大部分都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从调查问卷的结果来看,所有的小额贷款公司都希望政府通过减免税费,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由于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为利息收入,如果不适当在税收政策上给以支持,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回报率较低,很难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民间资本进入,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比较困难。
(五)在现行政策条件下很难转制为村镇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银监发[2009]48号)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除满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外必须要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5号)中明确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而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其他条件,比如“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等远高于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发展水平。这些条件的提出虽然能够有效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但打击了进入银行业的民间投资者的热情,切断了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进入村镇银行的积极性。
(六)经营业务模式单一
从调查问卷的结果来看,经营业务模式单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存在的主要困难。国内小额贷款公司还是以经营贷款业务为主,票据、委托贷款、保险代理、信托代理等其他低风险业务并未开展,也没有负债业务,因此利息收入成为小额货款公司主要甚至唯一的收入来源。由于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自有资本有限,再加上后续资金融资难,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在开业后3个月内,资本金已经发放完毕,只能一笔贷款到期后再进行投放。另一方面,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利率比商业银行高,比地下钱庄低。随着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重视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小额贷款公司要想持续发展下去,必须降低利率,增加业务模式。
(七)小额贷款公司内部风险防范体系不健全
小额贷款公司的竞争力在于它的快速、灵活,它的目标客户中大多达不到银行门槛。尽管这些客户能够接受相对偏高的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也能从这些客户身上获取利润,促进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由于这些客户信贷风险较高且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规模小,必须将呆坏账比率控制的比银行还低,才能够有效控制风险,实现资金健康持续发展。但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风险防范体系尚不健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客户信用贷款比例超过40%,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在司法及不动产抵押登记和处置方面处于弱势,一旦客户出现违约,风险较大。从调查问卷来看,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希望政府增强对债权人保护。二是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控制体系不健全。从调查问卷来看,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都没有建立客户详细信用档案。目前中山市小额贷款公司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查询只能求助于当地银行等金融机构。与此同时,客户在其他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记录很难査询,同一客户同时在多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加了信用风险。
四、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政策建议
(一)构建市、镇两级金融监管体系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遵循按照“属地管理、权责统一”的原则,实行以镇级政府管理为主、市金融工作局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加强镇级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能力建设。
(二)拓宽外部融资渠道
在融资渠道方面,允许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业务发展前景好、达到一定规模的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机构、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以及其他经批准同意开展小额贷款融资创新试点的要素平台融入资金,成为通过外部合规渠道融入资金总比例(含同业拆借)不得超过公司上年度净资产的100%工具的合格发行主体。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定向私募债券、流动性支持凭证、资产收益权凭证、短期融资凭证等创新金融产品融资。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票据贴现、贷款转让、买卖债券等有价证券、开展权益类投资、代理销售等新业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增资扩股,增加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鼓励政策性担保公司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能力
加快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和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社会征信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系统联网问题,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方便快捷查询客户的信用信息。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此基础上,建立中小微企业、农户的信用等级评估体系。通过金融协会,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以共同激励和约束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四)鼓励创新型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在小榄、古镇等创新能力较强的专业镇,鼓励成立科技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在南头、东凤、沙溪等传统产业集聚的镇区,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牵头成立以“网上贷”为主要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或特色小贷公司,支持行业电子商务发展,加快传统行业转型升级。
(五)成立小额再贷款公司
由有实力、成立时间较长的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出资1亿元,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参股,同时吸引民间资本、民营企业入股,注册成立中山小额再贷款公司。中山小额再贷款公司首期注册资本5亿元,第二期增资到10亿元。主营业务范围为向中山市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发放贷款、处置不良资产、票据贴现等业务,打造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池、资产交易平台,帮助小额贷款公司拓宽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