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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垄断规制改革 筑富民强国复兴梦

——孙中山反垄断法思想及其现实启示

2017-12-31 17:50:45 来源:《中山社会科学(2017)》第六期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4YJA820026)资助成果,节选自《孙中山反垄断法思想及其对深化垄断规制改革的启示》(1.75万字),载《学术界》(双核心期刊)2016年第10期。

  

  一、引言

  部门法史的研究对法史和部门法学的研究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往往被人忽视而成为薄弱环节甚至学术空白。在中国法律思想以及孙中山思想等领域的研究中,孙中山法律思想的研究尚属于薄弱环节,而其中除宪政领域以外的部门法思想研究尤为甚者。对于孙中山经济法思想的研究,笔者曾于2010年提出包括“反垄断法思想”在内的“孙中山经济法思想”命题。就笔者视野所及,理论界此前尚未提出此概念或论断,目前也无他人对此给予有力论证,对与之相关的法律思想也鲜有涉足。依据经济法学界漆多俊先生创立的“国家调节说”,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体系构成包括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调控法等三个基本方面。综观孙中山的经济主张及其相关立法实践可知,孙中山具有国家经济调节管理的基本思想,重视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管理国家经济,因此笔者认为“孙中山具有现代经济法思想”。以被西方称之为“经济宪法”、“自由企业大宪章”的反垄断法为代表的市场规制法,在现代经济法构成中长期居于核心地位。孙中山反垄断法思想集中体现市场规制法思想,是孙中山经济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理论上论证“孙中山反垄断法思想”这一尚有待论证的命题,既是孙中山反垄断法思想研究之首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孙中山经济法思想”命题得以全面深入证成的基本方面。为此,本文的学术价值和基本研究目标主要是基于“节制资本”角度论证“孙中山反垄断法思想”这一命题。其实践价值是在论证此命题的基础上,探讨孙中山反垄断法思想对深化垄断规制改革、实现富民强国复兴梦的现实启示,从中亦从侧面反思当今中国反垄断与国家投资经营制度建设。

  二、孙中山“节制资本”主张的提出及其经济法思想

  孙中山深谙当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因垄断资本而产生的社会问题,为此提出了作为民生主义重要原则的“节制资本”主张。孙中山期望通过“节制资本”以保障民生,防止垄断资本控制国家经济命脉、危及国计民生,避免垄断资本造成社会分配不均、贫富悬殊及民生困苦。孙中山主张对私人资本要加以一定的节制,而对国家资本则要大力充分地发展。孙中山将“发达国家资本”作为反对私人垄断的重要手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发达国家资本”也可以包含于“节制资本”主张之中,节制资本主张即涉及“节制私人资本”与“发达国家资本”二个方面。从中国国情出发,建立以节制资本为核心的新资本制度,是孙中山重要的经济建设纲领之一。“节制资本”被称作民生主义的一项“最要之原则”,实质上是实现民生主义的“基本措施”。“民生”和“节制资本”二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节制资本以民生为基本宗旨和目标,解决民生问题乃节制资本的真谛。

  践行节制资本规制垄断是孙中山图富民强国实现民生梦想的基本要义,而孙中山反垄断法思想即以解决民生问题为基本宗旨。孙中山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节制资本以规制垄断,实行节制私人资本与发达国家资本互补,因而孙中山具有辩证统一的反垄断法思想。“节制资本”主张体现孙中山反垄断法思想,具体表现在“限制私人垄断资本、鼓励私人中小资本发展和豁免国家垄断”等方面。其中的“发达国家资本”主张,也体现着孙中山国家投资经营法思想。“节制资本”主张体现的经济法思想,涉及现代经济法体系构成中的市场规制法(以反垄断法为代表)、国家投资经营法等二个基本方面。

  三、“节制私人资本”体现限制私人垄断资本维护市场竞争性的反垄断法思想

  孙中山所主张的“节制私人资本”,是指限制私人垄断资本,“使私人资本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不能“垄断社会之富源”。“节制私人资本”主张的直接根源在于采取节制私人资本之策“防止资本垄断流弊”。孙中山多次阐述以节制私人资本预防私人资本垄断危害的观点。其中,私人垄断资本可能伴随社会经济失控甚至控制国计民生,这是孙中山最为关注、认为最应思患预防的方面。“吾人之所以持民生主义者”,是“反对少数人占经济势力,垄断社会之富源”。为此,应遏制富者“以专制(垄断)剥削民财”,令贫者能“以竞争分沾利益”,以“既求国利,更应求民福”,贫富相均。

  孙中山主张限制私人经营范围,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来节制私人垄断资本。凡是能“操纵国民生计”之企业,一概由国家经营管理之;只有“不能操纵国民生计”之企业,才允许私人资本经营。即用国家经营管理重要实业(“发达国家资本”)之法,来限制私人资本的活动范围,使私人资本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同时,对于某些私人资本经营之企业,国家可以根据需要并视其具体情况,采用“收买”、“赎买”以及“以法律收回”等方式收归国有。孙中山意识到,国外制定限制大公司垄断经营的法律(反垄断法)是限制节制资本的措施之一。但他所看重的是以税法手段来节制私人资本,主张采用直接征税的方法,实行“累进税率,多征资本家的所得税和遗产税”,以控制私人资本的规模。

  维护市场的竞争性既要节制私人垄断资本,又要发展中小私人资本。孙中山主张在节制私人垄断资本的同时,又要“保护”和“鼓励”中小私人资本的发展。“天下事非以竞争不能进步”。反对私人资本之垄断经营的直接目标是“使人民共享生产上之自由”——保障中小私人资本能够有机会参与生产经营的公平竞争,从而使中小私人资本不至于被私人垄断资本所“压倒”。孙中山主张在不允许私人垄断资本存在的前提下,采取法律等措施“保护”和“鼓励”中小私人资本的发展。“凡夫事物之可以委诸个人,或其较国家经营为适宜者,应任个人为之,由国家奖励,而以法律保护之。”同时,他还提出了鼓励发展中小型实业的税收、货币方面的法律制度措施。

  综上所述,预防制止以大资本为代表的垄断与支持扶助中小资本发展,是维护市场竞争性的一体两面。孙中山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节制私人垄断资本,又保护和鼓励中小私人资本的发展。可见,孙中山关于“节制私人资本”的主张,体现了“限制私人垄断资本、鼓励私人中小资本发展”等方面的反垄断法思想。

  四、“发达国家资本”体现国家垄断豁免规制的反垄断法思想

  “单是节制资本,仍恐不足以解决民生问题,必要加以制造国家资本,才可解决。”在国家资本不发达的情形下,所谓“发达”实则主要是“制造”。而所谓“制造”,即“通过新生的国家权力,使大资本归于国家所有,大的企业由国家管理经营,使国家对影响国计民生的大资本具有所有权和经营权。”孙中山曾设想以法律手段“发达”国家资本:对一些“已获利甚巨”、营运到期的民办事业,国家可以“不须款项,以法律收回”(依法无偿强制收回),“收归国有”、归国家经营;有些企业则可于未至限期前,择其优者,“用款收买之”。

  孙中山试图在中国采取发展“国营实业”之道“发达国家资本”,预防私人资本之流弊,让国家资本利益分享于社会,最终保障民生改善。实行“民生主义”即要“防止劳资阶级之不平,求社会经济之调节,以全民之资力,开发全民之富源”,其大要实施之一为发展“国营实业”——“凡国中大规模之实业属于全民,由政府经营管理之”。“人民共享利益”乃民生主义之基本内涵,孙中山主张国家垄断经营所获利益归之国家公有、国民所享,乃防私人垄断渐变成资本之专制而致生出贫富不均之道。“兴办生产事业,利仍归公,则大公司大资本尽为公有之社会事业,可免为少数资本家所垄断专制矣。”国家经营实业“所得的利益归大家共享,那么全国人民便得享资本的利,不致受资本的害。”从而,发达国家资本不仅可以振兴国家实业、发展经济,同时还可以将资本带来的财富和福利用之于全体人民。“发达国家资本”并非国家资本垄断所有领域。孙中山认识到国家资本垄断具有某些弊端,孙中山主张在特定领域“发达国家资本”,这些领域主要包括重要的自然资源或生产资料,“操纵国民之生计”、控制国家经济之命脉的实业部门、具有独占性质的公用事业,私人无力投资经营的大企业等方面。

  反垄断法以“预防和制止垄断、保护市场竞争”为直接目标,但并不反对所有的垄断,也有诸如国家垄断等方面的适用除外(豁免)情形。综上所述,孙中山主张以法律等手段“发达”国家资本,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经济资源和实业部门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垄断经营。可见,“发达国家资本”主张体现国家垄断豁免规制等方面的反垄断法思想和国家投资经营法思想,其中国家实业收益分配及其开支方面的法律思想,与孙中山财税法思想也有交错。

  五、孙中山反垄断法思想对深化垄断规制改革的现实启示

  孙中山的节制资本主张及其反垄断法思想也存在着缺陷。孙中山对直接运用反垄断立法手段规制垄断的重视不够,同时偏重并高估“发达国家资本”在反私人垄断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国家资本垄断的弊端及规制措施等方面的问题重视不够。但这些明显的历史局限性不是孙中山所处的时代所能完全避免的,其主流思想的历史进步性与现实启迪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一)完善并有效实施反垄断法是坚持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保障

  孙中山力图建立以国有大资本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资本制度——“限制私人垄断大资本、发达国有大资本、鼓励支持中小资本发展”,以解决资本问题、建立国家所有为主导的多元化的所有制模式。孙中山的节制资本主张及其垄断规制思想,不失为近代中国开了经济改革的先河。我国新民主主义阶段的经济政策纲领,与孙中山的节制资本主张一脉相承。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更是对其继承、创新和超越。我国反垄断法确认了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经济”垄断豁免、制止垄断、保护市场竞争的基本制度,从而实质上是依据宪法实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制度保障。坚持和完善我国现行基本经济制度,需要依据宪法的原则规定,进一步完善垄断规制和国家投资经营制度,有效实施反垄断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反垄断法的具体制度保障作用。孙中山的节制资本主张及其所体现的反垄断法思想和国家投资经营法思想,对全面深化改革尤其是垄断规制改革,完善垄断规制和国家投资经营制度,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改善民生保障、实现富民强国之民族复兴梦,日益凸显其现实启迪意义与借鉴作用。

  (二)审慎确定国家垄断的范围,科学界定反垄断的豁免领域

  国家垄断豁免等合法垄断毕竟具有限制排除竞争等方面的消极作用,为此应审慎确定以国家资本投资经营垄断为基本方面的合法垄断的范围,科学界定反垄断制度的豁免领域以明确反垄断的范围。国家垄断以及专营专卖的产品、行业领域不宜过广,国家投资经营(国有资本)战线不宜过长。在孙中山看来,国营企业也具有与生俱来的缺陷,公办企业不如私办企业之“省时省费”,而民办事业易于“竞争速成”。由此可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般行业和领域应由私人资本投资经营。“发达国家资本”(国家垄断经营)是具有特定领域和范围的,国家应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的投资布局(国家投资的方向、重点和规模),占控制地位的国有资本主要应只集中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家垄断、自然垄断以及专营专卖的产品、行业领域及其规模也不能一成不变,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之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加以调整。经济领域的情况复杂,市场和经济形势不时有较大变更。国家应适时依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恰当地制定和调整垄断政策。当某些产品、行业和领域实行国家垄断等反垄断豁免的前提条件已不复存在时,就不必要再继续对其实行垄断经营,国家投资甚至可以退出原有垄断经营的行业和领域。某些特定行业赖以垄断经营的自然特性也是发展变化的,专营专卖的前提条件也可能随社会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而丧失,因此关于自然垄断与专营专卖的豁免领域及其规制政策和法律,也应依据现实情况及时予以相应修正调整。

  (三)加强国家垄断自然垄断的监管,深化垄断行业规制改革

  完善垄断规制和国家投资经营制度,有效实施反垄断法律制度,应加强对国家垄断行业的监管规制。国家在依法实行特许经营、保护垄断豁免领域行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的同时,应采取价格规制、禁止滥用垄断力等措施,强化对这些合法垄断的监管规制。对于国有资本占控制地位的垄断行业以及依法取得专营专卖地位的行业,国家应加强对涉及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等方面的监管和调控,并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并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合法垄断行业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防止这些行业中的经营者利用其垄断地位获取不正当的垄断利润,损害消费者和其他行业及其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全面深化垄断规制改革应在国有资本(国有企业)垄断行业和领域也引入竞争机制,形成垄断行业内外的适度竞争,以提高其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孙中山意识到“竞争”对于公办企业(国有垄断企业)的重要作用。“有许多事业可由国家管理而有利,亦有必须竞争始克显其效能者。”长期以来,我国国家垄断行业出现生产经营管理不善、效率低下、技术创新动力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屡见不鲜。事实上,其重要的根源在于垄断行业缺乏竞争,从而其经营者以主要依靠滥用合法垄断地位的手段而获得高额垄断利润的冲动往往较强,而通过加强技术创新、改善管理、降低成本等正当手段增加利润的动力、压力往往不足。为此,在垄断行业内部应适度引入竞争机制,培育行业内部的市场竞争主体,形成行业内部的有效竞争。如铁路运输业可借鉴国外经验构建行业内部的竞争主体开展业内竞争,电信、民航、电力等行业应强化行业内部的有效竞争。具有一定竞争关系的垄断行业之间,也应进一步加强规制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形成垄断行业之间的有效竞争。如铁路与民航、公路,城际铁路与城际公交等交通运输业之间。

  此外,自然垄断等合法垄断行业和领域之“特许经营、进入规制”,并不等于不容许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国家应该根据各种条件的变化而允许非公有制企业适度进入——对国家垄断、自然垄断等合法垄断行业应适时开展“退出规制”、放开竞争性业务,以发挥竞争机制的积极作用。国家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的变更,适时调整修正国家垄断、自然垄断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收缩国家垄断的战线或规模,放宽市场准入以扩大市场竞争的行业领域、范围,拓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空间。事实上,这也是强化国家垄断监管、深化垄断规制改革的基本方面。

  国有资本垄断经营所获利益,理应归国家公有、国民共享。其理论根源在于国有垄断企业的垄断利润来源于国家准许的垄断经营,以及国家基于资本所有权而对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之国有股份享有收益权。但现实情况是,国家垄断资本作为国有之产权,国家却未有效地在经济上实现这种产权。目前,国家对国企的税后利润收取很低的国有资本收益金(2011年起中央对央企红利调高后也仅为10%-15%),之外没有采取其他财税手段加以调节。从而,不少国有企业的巨额垄断性收益实质上较大程度地体现为国企高管和员工的高收入罢了,未能真正惠及民生并使全体国民从中受益。事实上,不少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往往凭借国家垄断经营地位(甚至滥用垄断力)或通过行政垄断方式获得超额垄断利润,进而将超额利润(垄断性收益)部门化、个人化。民航、铁路、电力、金融等国家垄断行业早已实施股份制改革,国家应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垄断企业之国有股份的分红机制,扩大国有资本收益上交范围,提高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国家应深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改革,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将国有企业特别是其中的行业垄断企业纳入财政分配视野——国有资本收益分红体现在国家财政预算上,并主要转化为全民共享的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体系的建设,从而以财政手段实现国民共享国有资本之利。国家应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遏制垄断性收益部门化、个人化态势,逐步解决因垄断因素造成的行业之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问题。

  (四)强化经营者垄断规制,有效保障中小民营资本的市场竞争参与权

  完善并有效实施反垄断法律制度,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尤其是鼓励和支持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应依法有效控制经营者集中,并加大对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打击力度,从而预防和制止大企业的垄断,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有效保障中小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与此同时,还应综合采取经济、法律等其他多种手段措施,鼓励和扶助中小企业的发展。

  实现非公有资本与公有资本、中小资本与大资本之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亟待拓展中小资本(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亟待保障其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和机会。全面深化垄断规制改革,应尽快制定出台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非公有资本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等涉及“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方面的具体办法,保证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作者: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欧阳白果

指导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建设单位: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