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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影剧本抄袭侵权纠纷的裁判思路分析

——以司法实务为视角

2019-06-30 18:45:21 来源:《中山社会科学(2019)》第三期

  前  言

  电影作品作为各种元素综合而成的整体作品,包含了影片名称、角色形象、情节、主题、画面、台词、配乐等要素。近年来,随着国产电影的火热、电影票房的攀升,电影的经济价值愈发扩大,但有关电影著作权侵权的现象也时常发生,本文以司法实践中对电影剧本中改编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针对性研究,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案例,在鼓励文学创新与打击盗版侵权方面寻找适当平衡点,针对性地提出相关保护建议以供电影界人士进行参考。

  一、乱象纷呈:有关电影著作权侵权行为实践样本

  电影剧本是电影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文学形式,一般由剧本的编剧创作完成,是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微电影、动画电影、电视动画片等形式的视听作品的文本重要基础,导演、演员可以根据剧本进行艺术创作、演出及拍摄。西方主流剧本创作理论认为,一个标准电影剧本的篇幅大约有120页(英文),或长两个小时。剧本的著作权直接影响到电影版权的完整合法。而剧本被控抄袭已经成为流行的热门新闻话题,由电影剧本抄袭而引发的纠纷近期呈现多发趋势。据报道,因认为自己的作品《诡案组》的网络电影的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作家王某(笔名:求无欲)将中文在线公司、海润影业公司、爱奇艺公司起诉至法院。这是北京市首例有关网络电影涉嫌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案件。原告诉称,自己作为涉案小说的作者和著作权人,未授权任何主体行使涉案小说的网络电影改编权、摄制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并称中文在线未经许可将涉案小说的网络电影改编权和摄制权授权给海润影业,而海润影业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改编并摄制成网络电影《诡案组之魔影杀手》,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摄制权;海润影业未经许可,授权爱奇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部电影,后爱奇艺在网上播放了该电影,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据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对其作品《诡案组》享有的著作权、发表致歉声明,并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2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中文在线与海润影业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书》,法院认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因“许可合同”与“转让合同”系针对同一部文字作品,两份合同的签署时间仅相差半年左右,且中文在线公司在两份协议中均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故基于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认为“许可合同”与“转让合同”中的“电影”一词具有相同的含义,因此涉案网络电影亦属于“许可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电影”。因而海润影业也不构成侵权。此外,因海润影业对涉案网络电影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其将该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爱奇艺于法有据。因而爱奇艺也不构成侵权。据此,法院判决三被告在此案中的被控侵权行为均有合法依据,并不构成侵权,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方当庭未表示上诉,三被告表示服从判决结果。[1]

  而这一案例并非个案,如从知名的“琼瑶诉于正案”到近期上映的热门影片,相关纠纷陆续被报道出来。如王晗羽在微博中发布文章《抄袭我2015年作品成首富,到底是梦想重要还是金钱重要?》,并称《西虹市首富》与她2015年7月受友人口头委托创作的网络剧《继承者》的创意构思一样,“惟一不同的是把男主梦想从拍电影改为了踢足球”。[2]此外,还有编剧于梦媛发文实名举报《一出好戏》抄袭。热门电影《找到你》被指抄袭韩影片,《夏洛特烦恼》被指抄袭科波拉电影《佩姬苏要出嫁》等报道,由此可见,重视对电影剧本著作权的保护,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电影市场秩序,也有利于电影市场的长远发展。

  二、有关电影剧本侵权诉讼的法理基础及判定思路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将作品保护范围分为思想与表达两方面,仅保护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电影剧本属于文字作品的一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早在1785年美国Sayre v. Moore案,法院即确认了“确保了作者对其最初的表达的权利,但也鼓励其他人自由地利用衍生与作品的思想和信息。” 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102条(b)规定:在任何情形之下,不论作者在作品中是以何种方式加以描述、表达、展示或显现的,对原创作品的版权保护都不扩及作品中的一切属于想法、程序、过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发现的部分。就电影剧本来讲,其由主题、题材、故事脉络、情节设计、人物塑造、场景描述等要素组成。上述要素由创作者根据表现的主题结合一系列人物和事件以不同的轻重主次合理进行组织安排。对于上述构成要素属于思想还是表达的划分,应以相应要素更接近于抽象的”思想”还是更接近于富有独创性的”表达”为标准。

  除比对作品不同的创作时间外,判断电影剧本作品构成剽窃的判断原则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所谓“接触”,是指在先作品可为公众获得,或者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使在后创作者有机会获得该作品。“实质相似”是指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的相同或近似,使读者产生相同或近似的欣赏体验。当同时符合“接触”和“实质相似”两项标准时,可以认定在后创作的作品构成了对在先作品的剽窃。也有观点认为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排除公有领域内容(公知素材、惯常表达、固定场景的有限性表达的元素),进而再对剩下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进行评判的标准。在判断方法上,一般有“整体观念和感觉”检测法(整体比对法)、“解析法”(部分比对法)和“三步检验法”(“抽象—过滤—比较”方法)三种。除从局部分析剧情的异同外,更为重要的是综合判断该内容分别在两部完整作品中所占的比例、篇幅及在结构中的重要性。经对两部作品进行整体的比对,两部作品的故事类型、故事主线和情节设置均存在明显差异,

  笔者认为,在适用上述原则外,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综合运用判断方法。如判断电影剧本侵权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在于作品的整体比对及部分元素的细致比对。通常包括故事类型、结构、主线、情节设置、场景安排、人物塑造、人物关系、细节(包括人物台词、语言风格、特定动作),但要排除一些特定场景的惯用手法(如古代题材影片中酒店的布置摆设等)。如在人物关系、人物矛盾冲突的设置、情节发展线索、情节承接延续、逻辑先后顺序排列过程中,都会有创造者独特的智慧体现。此外,在人物身份、人物之间的关系、人物与特定情节的具体对应等设置选择中,法官一般要考虑到比对的两部作品的相似比例程度,如果比对作品的对应性已经达到较高的程度,就应当可以判定为抄袭。疑难之处,关于剧本故事情节比对时,法官应当有所区分,因为故事情节可能极为抽象,也可能十分具体,情节越抽象就越容易落入”思想”的范畴,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情节越具体就越容易被归为”表达”范畴,容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抽象与具体的标准暂无特定清晰界定,需要根据个案情况进行明确。如果比对的两部作品的相似部分是被充分描述的具体情节、能明确指向原作品的经典桥段,就应当落入有独创性的”表达”范畴,如果被控侵权作品对原作品主要情节的使用达到一定数量,则二者会构成实质性相似。

  三、电影剧本侵权诉讼的司法裁判观点剖析

  司法实务中,绝大部分案例都适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这一原则。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81号:即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裁判要点列明 A.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的题材主线、整体线索脉络,是社会共同财富,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为个别人垄断,任何人都有权对此类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B.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应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C.按照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对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则不予保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对于被诉侵权内容的确定,要求当事人应说明主张权利作品的内容、被诉侵权作品的内容以及二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同时涉及影视作品、剧本、小说等多个作品的,还应说明上述作品之间的关系。在侵权认定基本规则中,被诉侵权作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在先作品的相关内容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被告在创作时接触过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且被告不能举证或者说明被诉侵权作品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著作权。在“接触”的判断上,判断被告是否接触过在先作品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时,一般考虑如下因素:一是在先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二是在先作品未发表的,但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或者其关联主体与在先作者之间是否存在投稿、合作洽谈等情况;被诉侵权作品与在先作品的表达相同或者高度相似,足以排除独立创作可能性,且被告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根据在案证据推定被告接触过在先作品。在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上,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采用综合判断的方法。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似,不应从主题、创意、情感等思想层面进行比较。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考虑如下因素:一是台词、旁白等是否相似;二是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是否相似;三是具体情节的逻辑编排是否相似;四是是否存在相同的语法表达、逻辑关系、历史史实等错误;五是特殊的细节设计是否相同;六是两作品相似的表达是否属于原告主张权利作品的核心内容;七是其他因素。在相同历史题材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上,根据相同历史题材创作作品中的题材主线、史实脉络,属于思想范畴。选择某一类主题进行创作时,不可避免地采用某些事件、人物、布局、场景,这种表现特定主题不可或缺的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作品对比方面,应当着重查明被诉侵权作品是否使用了在先作品在描述相关历史时的独创性表达。

  以下判例就是该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体现:作品比对的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方法。细致对比法。

  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北京华语大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赵兴华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赵兴华提交《小说、剧本和电影对比结果》,主张电影《小站》与小说《山花依旧》、电影剧本《小站情怀》相比,存在以下相同或相似之处:

  (一)人物完全雷同

  1.《山花依旧》的五个人物:峰、曼、老站长、信号员和胖嫂;

  2.《小站情怀》的五个人物:杜晓峰、李曼、老站长、信号员和胖嫂;

  3.《小站》的五个人物与《山花依旧》和《小站情怀》里的五个人物年龄、身份、性格完全相同。除了胖嫂更名为云嫂,其他四个人物的名字完全相同。《山花依旧》和《小站情怀》中的李曼是上海知青,电影《小站》中的李曼是北京知青。

  (二)故事背景和情节完全雷同

  1.故事背景相同:《山花依旧》和《小站情怀》的故事都是发生在文革末期,《小站》亦同。

  2.具体地点相同:《山花依旧》和《小站情怀》的故事都是发生在一个小火车站,《小站》亦同。

  3.故事情节相同:《山花依旧》和《小站情怀》都是军人峰到这个小站执行任务,与曼相识、相爱、最后又因种种原因未能走到一起,《小站》亦同。

  (三)故事细节和对话很多处相同或相似

  在具体内容方面,赵兴华列举了39处情节或对话雷同之处。具体包括:1.故事开头场景相同;2.峰执行的任务相同;3.介绍小站的人物及背景一致…… 38.三年后峰回来找曼,恰巧这天曼与大刘结婚,对话、情节完全相同;39.峰在山包上的情节基本一致。

  法院在关于电影《小站》与赵兴华创作的作品《山花依旧》、《小站情怀》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问题上,认为两部作品的故事背景、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都有非常明显的传承关系。法院认为,文学创作是一种独立的智力创造过程,离不开作者独特的生命体验。因此,即使以同一时代为背景,甚至以相同的题材、事件为创作对象,尽管两部作品中也可能出现个别情节和一些语句上的巧合,不同的作者创作的作品也不可能雷同。同时,被控侵权的情节和语句是否构成抄袭,应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来源于生活中的一些素材,如果单独对其情节和语句进行对比就认为构成剽窃,对被控侵权人是不公平的。但如果在两部作品中相似的情节和语句普遍存在,则应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情节构成了抄袭。[3]

  四、完善电影著作权保护的有关建议

  电影剧本抄袭现象增多,不仅直接打击了编剧的原创动力,从长远来看,更会影响中国影视行业的发展。要有效的维护电影剧本市场秩序,需要编剧、制片、政府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共同努力。

  (一)强化编剧方的保密及版权意识

  就剧本创作方而言,对独创性作品应当自觉遵循独立创作的行业自律意识,独立完成创作作品。在作品完成后,应增强版权意识,保留好创作剧本的底稿、及时向版权登记机关进行版权登记,登记范围包括剧本故事大纲、概要、分集剧情等。做好剧本保密工作,如在没有版权保护的前提下不擅自对外公开剧本内容,尤其是将其上传至互联网。与合作方签署编剧聘用合同或《改编权许可/转让合同》、《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编剧聘用合同》时,除明确著作权归属、行使方式、用途、许可性质时,还应当签订承诺协议,如承诺作者自己为文字作品的惟一著作权人,其有权对文字作品进行处置,剧本文字作品不会侵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在著作权转让合同签署之前,不存在任何针对文字作品的权利纠纷、索赔或者诉讼等内容。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保密措施、违约责任等,如在谈判协商阶段仅提供故事概要,创意思想,不全部提供完整剧本。将保密信息约定为剧本、剧本大纲、故事概要、剧本策划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故事架构、情节线、人物关系)等。

  (二)完善电影剧本引进合同拟定环节

  电影制作方除了负责电影的预算编制、制作团队选定、摄制日程,以及电影立项报批、送审、拍摄制作、宣发等事宜。在拍摄电影筹备工作阶段,一般会联系制片人、女主角、文学策划、收音师和编剧,在预防侵权方面,在与剧本来源方洽谈时要完善合同规定;如与上游剧本授权方签署合同时,注意明确授权方应保证全部创作元素没有抄袭问题以及约定清楚因涉及抄袭问题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并制定详尽的条款来进行明确约定。

  (三)行政管理层面

  一是出台操作性更强的反抄袭行政法规,可以发挥地方立法权的探索性作用。二是在电影剧本备案登记环节,加强审核,运用人工智能及自动检索比对技术,对剧本中是否包含抄袭成分进行自动比对、判断,拒绝有抄袭嫌疑的电影剧本上映或出版。三是加强针对性普法宣传,提高电影观众的版权保护意识 。执法部门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要求,采取各种类型的针对性普法活动,包括在影院、播放系统、社交媒体上刊发播放打击盗版、打击电影创作抄袭的宣传标语,鼓励观众不看抄袭作品、倡导作品原创保护意识,真正唤醒电影观众的反抄袭全民意识,才能形成反抄袭的社会氛围。四是引导成立电影剧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集体授权行使方式,解决目前电影剧本被侵权面临的维权手续复杂、维权费用高昂、证据较难收集、诉讼过程较长等问题。

  (四)改进有关电影版权保护的司法制度

  一是在审判组织的组成上,引入电影剧本方面的专家鉴定人和具备电影编剧背景的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以解决在法官审理过程中判断是否存在抄袭上的技术难点问题。二是在电影著作权多发区域,设立绿色通道,组建精通电影行业规则和法律知识的专门合议庭,对此类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必要时,可以与政府部门设置的电影行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进行对接,强化司法的能动性。三是提升电影剧本抄袭案件的侵权惩罚力度。将赔偿金额大幅提升,对于在诉讼过程中的不诚信方,可以施之以信用惩戒、行业禁止令等限制措施,以严厉打击此类不诚信行为。

  五、结语

  电影市场的繁荣需要优秀的导演、演员,先进的摄影技术和优美的音乐,更依靠优质多样的原创剧本作品,加大对电影剧本的著作权法保护力度,完善与规范电影剧本市场交易规则及司法保护措施,实现对于权利高质量高效率的救济,对于电影市场各利益方都会是利好的前景。


作者: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李世寅

指导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建设单位: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