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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个人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17-10-20 10:08:35 来源:中山日报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城乡规划局发布公告称,该局正对《中山市个人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在《办法》中指出,广东中山城区个人自建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同时最高不超过15米,原则上最高四层,第四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第三层的一半。

  该《办法》对自建房进行定义,其中城区包括东区、西区、南区、石岐区、五桂山、火炬开发区(含翠亨新区由开发区代管区域)。而个人自建住房是指不动产权属人为个人,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土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住宅或商住(含商业住宅),城区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其余各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自建自住用途的建筑。

  另外,个人自建房商住用地的商业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在层数上,原则上不得超四层,第四层只允许建梯间及辅助用房,面积不得超过第三层面积的一半。

  在高度上,自建房主出入口室外地坪至第三层屋面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2米,至第四层辅助用房屋面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5米(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则计算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当建筑主出入口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则以该建筑主出入口周边相邻可作为消防通道的小区内部道路中心线的标高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标高;个人商住楼(含住宅楼)首层高度不得超过5米。各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制定适合于本行政区范围内的个人自建住房实施技术细则。

  在用地红线上,除临4米及以上宽度道路除外,个人自建住房建筑开窗墙面退后用地红线原则上不得小于2米,如墙面退让用地红线不足2米仍需要开窗的,应设置防火墙及防火窗。


作者:李丹丹

指导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建设单位: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