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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保障:广东中山出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2017-10-31 13:34:09 来源:中山日报

  作为全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城市之一,广东省中山市行政执法制度改革又有了突破。记者2017年10月30日从中山市法制局获悉,该局近日印发了《中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出台后将促进广东中山行政执法单位通过内部监督机制来规范行政执法权力运行,从事后追责式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保障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避免和预防重大违法执法案件出现。

  ■涉重大公共利益等应依规定审核

  《办法》指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行政执法的法定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内部监督制度。

  哪些重大执法决定纳入法制审核范围?《办法》指出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益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或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层法律关系;以及适用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征收、重大行政收费、重大行政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此外,《办法》还列举了5种重大行政许可情形,8种重大行政处罚情形,对于重大行政强制则分为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和重大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合计11种情形,重大行政征收则分5种情形,通过列举式进一步明晰具体的审核范围。

  ■不按规定接受审核将被追责

  为了确保审核关落到实处,《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机制。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事项具体承办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移送法制审核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提请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提请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违反党纪政纪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

  同时,行政执法主体法制审核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或者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违反党纪政纪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

  此外,《办法》还规定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目录以及审核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对属于委托执法的,由委托单位编制委托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目录后,发至受委托单位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作者:张房耿

指导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建设单位:南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