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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揭阳揭东区埔田镇农业经济之生产关系的变革

2021-06-23 19:58:14 来源:本网


  (一)封建土地制度

  一、土地占有

  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埔田境区绝大多数土地为官僚、地主所有。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也没有改变这一土地制度。占农村人口的大多数劳动者没有土地或只占有少量土地,而占农村人口少数的地主拥有大量的土地,以占有的生产资料,自己不劳动,以出租土地进行盘剥。

  埔田境区山地多于耕地,村民多近山食山,开山辟岭,向山要食物。而平坦丘陵的耕地多分为:大部分为私人所有,个人所有多掌握在有权势的富人手里(新中国成立后多定为地主、富农);一部分为村庄公共产权的公地。其作用:一是轮流管理,作为祖上遗产作祭祀用;二是推举管理。出租后。将收入留给子孙奖学之用田产;三是委托管理。另一部分为官地,产权为政府所有。境区山地的占有与耕地占有形式相似。

  二、地租:地主及管公堂者把已地、公地、官地租给农民,坐收地租,是长期沿袭的一种剥削形式。租佃形式有三种:1、契约制。由佃租户写契约,交出租者批田,契约内容包括租佃数量、年期、租额和交付形式等,有的还附加须向出租者纳所谓田信鸡、田信米、田信钱等条件。2、口头制。由佃租户邀请亲友到出租者家中面议租佃,由亲友担保,无须立契约,租佃不限期,欠租可随时吊佃。3、粪质制。出租者称质权,佃户称粪权,需立契约,佃户佣钱、物作抵押,租佃田无限期,佃户可转租,如一年不交租,抵押财物全部归质权;如两年不交租,则强加撤佃。地租有铁租和浮租两种。铁租主要是定死租额,不管年情丰歉,租额不变,故称“铁租”,上等田每亩年交地租5~6石,中等田4石左右,下等田2~3石,若遇灾年,佃户供贷,典当或卖儿鬻女也得交地租;浮租是按实收数量比例交租,交租量一般为早三冬七或早四冬六,若遇灾年,还可乞求减租。

  民国37年(1948年)至土地改革前夕,在共产党领导下,埔田境区乡村农会带领农民群众进行减租减息,按原租息减少25%,称“二五减租”;收租量不得超过租田原产的35%,称“三五衡粮”;原作抵押租的一切财物,一律退还农会,由农会退还抵押者。

  (二)农业合作化

  一、土地改革

  1950年10月至1951年3月进行土地改革。埔田境区在土改中,以农会为领导,发动群众,批斗地主及反动势力,评定阶级,没收地主的土地及公堂土地,征收富农多余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也分给地主一份土地。1952年3月至11月进行土改复查。经过土地改革,彻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各农户自行耕种、收获,颗粒归家,只按国家规定任务上缴公粮。嗣后,颁发土地证,在法律上确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二、农业合作化

  1、互助组

  埔田境区土地改革后,农民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但占农村人口大多数的贫农、雇农缺乏恢复生产发展的必要条件,经不起自然灾害的侵袭,生产潜力难以发挥。特别是缺乏耕牛、农具,为了增强生产能力,发展农业生产,根据中央指示,领导农民走互助合作化道路。1953年初,本境区各自然村组建农业生产互助组。互助组由农户自行组织,一般5-8户为一组。互助组实行“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民主选举互助组长。农户之间的关系,是农活上的互相帮助,一般不计报酬,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及种植收获均属各户所有。

  2、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下称“初级社”)

  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至1954年底,埔田境区各村都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初级社成立时,农户携带土地入社,统一经营;耕牛及大、中型农具租用,劳动评工记分;在分配上,半年预算,年终决算,是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

  初级社的经济分配,以总收入扣除生产成本之后的纯收入,留公积金、公益金外,按土地分红40%~45%、劳动分工报酬55%~65%的比例分配。

  初级社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设社委会及管理财务的会计、出纳和保管员;初级社分设若干个生产队,生产队设正、副队长、记工员。

  初级社统一组织农事活动,由生产队组织社员进行劳动生产,民主评工记分,年终进行核算分配。

  3、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下称“高级社”)

  1956年春,埔田境区许多村将初级社合并为乡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社实行社队分权;建立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取消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耕牛、大型农具、果树折价入社;生产队向社包工、包产、包成本;社干部实行定工出勤,定额补贴;社员由生产队统一排工,并实行请假制度。

  4、人民公社

  1958年5月,中共八大二次会议通过“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8月全国很快形成全民炼钢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高潮,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地泛滥开来。是年,埔田乡(1957年建置埔田乡,后并入曲溪乡)境区27个自然村于9月随同并入新设置的梅岗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制,“一大二公”。初期生产组织按营、连、排建制;社员在排参加生产劳动,也可由公社统一调配;取消出勤评工记分,实行劳动工资制;以自然村、组、片为单位办公共食堂,社员按时到食堂吃饭或领饭,吃饭免用钱。

  由于经济基础与人民公社这一生产关系不相适应,加上自然灾害的影响,导致1959—1962年3年经济生活困难。1960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暂行条例〈修改草案〉》(下称“六十条”),改革公社体制;改营、连、排建制为社、队、生产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采用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励的生产责任制;恢复社员自留地;允许经营少量家庭副业;清还、赔偿“一平二调”财物。调整生产关系后,激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迅速回升。“文化大革命”期间,曾采用政治评工、政治评粮、生产大排工的做法,部分社、队重新收回或减少自留地,限制发展家庭副业,挫伤群众生产积极性,造成农业生产十年徘徊不前。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1年,农业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评级定产,以人口搭配承包责任田,以户为单位向集体承包。当年3月,埔田公社各村以村为单位成立经济联合社,将集体经营的土地,按人口分配至户,以户为单位向集体承包,由承包户向经联社签订承包期和上缴公粮任务合同,各户自主经营。至1984年,全部落实15年承包期。

  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村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充分调动了生产积极性,使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


指导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建设单位:南方新闻网